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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众业绩︱我所刑辩团队承办的涉毒案件获存疑不起诉
浏览数: 60 发布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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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4年7月,Y某在明知“美托咪脂”已被列管的情况下,仍容留多人在连云港某酒店房间内吸食含有“美托咪脂”成分的电子烟烟弹。



辩护过程

本所刑辩团队接受Y某委托后,指派张凯、乔以娜律师作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两名辩护人经过阅卷、讨论分析后认为,本案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是:

一、Y某在案涉酒店开的房间房号与起诉意见书认定吸食电子烟烟弹的房间房号不同;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针对的是容留行为,而非吸毒行为本身,该罪名不包括吸毒者本人。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吸食电子烟烟弹的人员中,除Y某本人外,仅有一人毛发检测呈阳性记录,未达到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入罪标准;

三、对于犯罪地点,侦查机关未制作辨认笔录,相关询问前置、辨前回避、告知责任、禁止暗示、混杂辨认等重要规则均未向辨认人Y某告知,让Y某“指认”或 “辨认”犯罪地点的图片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关于本案的管辖权,辩护人发现Y某涉嫌实施容留他人吸食电子烟烟弹的地点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均不在徐州市某县,Y某的居住地也非该县,因此该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两名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Y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程序存在诸多瑕疵。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后提交给检察院,建议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在审查起诉期间,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Y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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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张凯,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执行主任,连云港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听证员。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多年,协助审理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执业后参与辩护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撤案等结果,最大力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乔以娜,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曾在某市法院刑庭工作十余年,多次参与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刑事案件审判辅助工作,累计协助审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本着以“诚信、专业,高效”的连众服务宗旨,坚信“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刑辩团队

连众刑辩团队由七名具有多年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其中两名律师是本所创始合伙人,三名律师具有法院、海关部门多年工作经验,是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涉及领域广泛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团队。


连众刑辩团队坚守“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连接大众、服务大众”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办理了大量走私类、涉税类、洗钱类、毒品类以及未成年犯罪案件,并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等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